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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与莲都区 某水果店、李某、冯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与莲都区某水果店、李某、冯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理由公司负责人未经公司允许将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草摩家”作为其个人技术股份与他人合伙经营,虽然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且经过前述合伙人的精···

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与莲都区某水果店、李某、冯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公司负责人未经公司允许将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草摩家”作为其个人技术股份与他人合伙经营,虽然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且经过前述合伙人的精心经营,该注册商标的经济价值得到显著提升、商标美誉度大幅提高,但其在合伙经营中未经公司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向上滑动阅览(2019)浙11民初39号

【基本案情】

“草摩家”是丽水本土水果行业比较知名的品牌。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3月14日获准注册该商标。2016年3月1日,原告公司负责人李某与被告冯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某以“草摩家”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之一,以开设水果店的方式进行合伙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招牌上、包装袋上标注“草摩家”标识。原告认为被告莲都区某水果店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使用“草摩家”商标,属于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李某、冯某作为合伙人和实际经营人,且系实际收益分配所得者、享有者,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李某作为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的时任理事长,在未依法获得合作社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案涉“草摩家”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为其个人出资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被告冯某关于其系与原告合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草摩家”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合伙经营的水果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案涉“草摩家”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对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实际使用“草摩家”注册商标,“草摩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是李某与冯某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而得,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可酌情减少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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