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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白鳍豚公司与方新民、方锦全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44-2号 原告铜陵白鳍豚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顺安镇荣光村。法定代表人傅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合民三初字第44-2号原告铜陵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44-2号   原告铜陵白鳍豚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顺安镇荣光村。  法定代表人傅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44-2号

 

  原告铜陵白鳍豚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顺安镇荣光村。

  法定代表人傅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方新民,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山市歙县唐里乡坡山村。

  被告方锦全,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山市歙县唐里乡坡山村2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白鳍豚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新民、方锦全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白鳍豚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白鳍豚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白鳍豚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零六元,由原告铜陵白鳍豚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东海  

审 判 员 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 王怀庆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养俊 

【盛蓝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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