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如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9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如何?
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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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约定优先:一般情况下,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甲方)与受托人(乙方)之间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自由约定著作权归属,比如可以约定著作权全部归委托人、全部归受托人,或是双方共享。
2. 无明确约定时归受托人:如果委托开发合同中没有就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或者根本没有书面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通常归受托人享有。这是因为受托人作为实际进行软件开发的一方,被视为软件的实际开发者。
3. 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除非条例有特别规定。这表明,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软件著作权默认属于那些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为了明确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建议双方在合作初期即签订详尽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版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权等相关事宜,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权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