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院立案庭批量调解九起系列商标权侵权案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是第1172265号、第7666482号、第7198930号商标权利人,且该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经调查发现位于铜陵的9家超市以盈利为目的,销售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相似产品,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针对9起案件具有原告相同、标的额不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立案庭在征询原告意见后,将该批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由立案庭进行诉前调解。在该批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辩称产品系他人上门推销后购买或从其他渠道购买,经营中不存在过错,拒绝支付赔偿损失。部分被告来自于同一地区,在调解中相互联络,抱团调解,统一压低调解价格,给调解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为化解双方分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力促成和解,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法院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法律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各被告主张自己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如能提供相关证据,案件将终止诉前调解程序,转入诉讼程序。经反复磋商,最终双方同意在原条件基础上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
近年来,铜陵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个体工商户侵权案件频发,权利人集中维权的特点。铜陵中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和规范作用,针对知识产权争议与调解机制的高度契合性,以知识产权案件作为一审诉前调解工作重点,在调解中积极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为铜陵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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