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申报兑现科技奖励(资助)条件及程序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5
铜陵市申报兑现科技奖励(资助)条件及程序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铜发〔2006〕93号《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文件精神,根据铜政办〔2007〕57号文件规定,现将申报兑现科技奖励(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兑现范围
在铜陵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在上年 7 月1日 至当年6月30日间所获得的符合铜政办〔2007〕57号文件中所列各项奖励、资助或配套项目。
二、申报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铜陵市科技奖励(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式4份)。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为:
获得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应提供发文(证)机关的批文、证书的复印件;批准新建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并有博士进站工作的,应提供发文(证)机关的批文、证书的复印件和进站工作的博士身份证明、进站工作的时间、科研项目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发文(证)机关的批文、证书的复印件;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国家级创新基金、省级创新基金项目,应提供发文机关项目批文的复印件。
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省级高新区、省级民营科技园区,应提供发文(证)机关的批文、证书的复印件。
新列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或三年内产业基地技工贸收入翻一番的。应提供发文(证)机关的批文、证书的复印件和财务报表。
获得科技成果评估、咨询、专利代理等资质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应提供发文(证)机关的批文、证书的复印件;取得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科技咨询师、评估师等技术经纪人资质并在铜陵服务两年以上的,应提供发文(证)机关的批文、证书的复印件和在铜从事相关工作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引进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提供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企业,应提供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企业,应提供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三、申报时间
项目的申报时间一般为当年的 8月 1日 至 9月 30日 。
2008年度申报受理时间延至 11月 15日 。
四、申报受理部门
铜陵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
联系电话:2832753 2832731
铜陵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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