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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上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达机构 Godada Organization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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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上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达机构 Godada Organization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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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7973437号“上达机构 Godada Organiz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633号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01月16日至2017年0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据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及收据;

  2、相关宣传资料、通讯录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被申请人签订的印刷合同及收据原件;

  5、被申请人制作印刷的宣传页原件;

  6、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01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0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询价;商业行情代理;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研究;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经济预测”服务上,专用期至2021年03月13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7年01月16日。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2、4、5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3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7973437号“上达机构 Godada Organization及图”商标

上达机构 GODADA ORGANIZATION 

申请/注册号:7973437 商标申请日期:2010-01-0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0-1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1-03-14 专用权期限:2011-03-14至2021-03-13

申请人:杭州上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经济预测(3502)、商业研究(3502)、广告(3501)、商业专业咨询(3502)、广告策划(3501)、商业信息(3502)、商业询价(3502)、商业行情代理(3502)、商业组织咨询(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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