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丽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验收(结题),规范《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根据《丽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17]28号)和《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行〔2019〕23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正式立项资助后,需要由丽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作为当事方参与项目合同书签订的,应按本规定签订、执行和管理合同书。
第三条 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主管部门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审计、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或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作为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在丽水市市本级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等。
项目合作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组织。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市本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章 合同书的内容和格式
第四条 合同书内容包括:
(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以及归口或委托的主管单位等。
(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
(四)项目起止时间及实施进度安排。
(五)项目经费来源及支出预算。
(六)对签约各方有约束的合同条款内容。
(七)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五条 合同书的模板、签订流程等均由市科技局统一制定。
第三章 合同书的签订
第六条 合同书签订的主体。合同书中甲方为市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七条 合同书的填报和审核流程。合同书签订一律通过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主要流程如下:
(一)市科技局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由项目主管通知各项目负责人在系统上填报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合同书电子文档经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由市科技局相应业务处室项目主管审核,再由规划处项目主管、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应退回项目负责人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重新逐级审核。
(三)合同书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打印带“丽水市科技局”水印字样的合同书。
(四)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打印纸质合同书,经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合同书扫描版。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市科技局可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第八条 电子版合同书的填写要求
(一)项目起止时间。相应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等没有特别要求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不得迟于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
(二)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当实际立项经费少于申报经费时,可适当调整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
(三)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累计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版权、技术标准等,并明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的期限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合同书的条件和能力,对于技术、经济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技术、经济和成果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合同书中相关指标的填写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四)合同书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成果转化预期等。
(五)合同书中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应与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相一致,并负有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合作协议将作为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随合同书一并提交。
(六)合同书中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应用斜杠(“/”)表示,不得空白。
(七)合同书的保密条款原则上不要求填写,如有因保密确需填写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各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合同书,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管理程序另行办理,不得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填报、提交、审核和变更等操作。
第四章 合同书的变更管理
第九条 合同书变更的类别。合同书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等。
第十条 合同书变更的方式。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通过业务系统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合同书变更申请应针对变更的内容,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说明。变更后的内容,应符合合同书填写的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合同书变更和审核要求
(一)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可申请延期,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享受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
(三)项目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变更。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享受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的自主权,对于调整变化较大的情形,需报请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更名,参与单位更名、替换或增减,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的变更由市科技局审核。
(五)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前3名视为主要成员)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变更由市科技局审核。项目组非主要成员的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书变更内容经审核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