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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丽水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推进···

丽水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参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89号),结合《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13〕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是支持市本级重点科技项目研发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预算安排控制在市本级科技开发与应用资金总规模的30%以内。 

  第三条 实施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根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确定。为进一步突出需求导向,完善科研的精准决策和择优资助机制,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向重点产业集聚、向成果转化集聚,解决科技计划“碎片化”和科技项目取向聚焦不够等问题,鼓励由市科技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主动设计一批攻关主题。 

  第五条 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最低不少于15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个别特别重大需重点扶持的项目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专题研究)。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 

  为体现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对企业承担的工业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农业类和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50%;无自筹资金能力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额补助。 

  第六条 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补助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30万元及以上的研发项目主要采用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研发项目及事后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事后补助项目按经费补助标准在项目验收时根据审计报告和财务专家核定意见予以确定。 

  鼓励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先期投入实施研发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提出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明确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和任务,发布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业务指导,各申报单位要认真阅读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做好申报材料组织,同时在科技项目申报信息系统上做好电子数据的提交工作。 

  限额推荐项目名额由市科技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申报主体的,其上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需达到一定比例,具体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二)申报项目与我市重大产业技术需求具有较高的关联和密切程度。 

  (三)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四)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项目、限额推荐主动设计项目申报单位不受本条第(二)项的限制。 

  第十条 申报公示。市科技局将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分类结果清单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下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网评。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远程盲审(评审过程回避申报单位、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等信息,以下简称网评)。网评重点是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评价。根据专家评审打分,将参评项目分为可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两个类别。 

  网评结果为可选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为简化程序,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主动设计的项目,如果申报单位很少但又必需实施时,可由科技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地考察论证后,联合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进入项目储备库。 

  当年进入储备库的竞争性项目数按年度可立项项目数的130%掌握。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细化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考察推荐。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根据项目实施和关键问题的解决对产业发展影响度,与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实施目标的吻合度,项目实施可行性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和创新能力等提出考察推荐意见。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考察推荐意见,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提出立项初审建议和经费资助方案提交局党组会决策。 

  第十三条 立项决策。召开科技局党组会议,根据专家网评、实地考察和初审建议意见,对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方案进行决策,立项决策结果在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涉及违规违纪的,由派驻纪检组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确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交联评联审会议审核。经联评联审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再次进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正式确定为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补助文件。 

  第十六条 为保证公平公正,以上过程全程接受派驻纪检组监督。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中期检查,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申报单位原计划承诺的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项目一般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对照合同要求检查项目实施进展和主要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后期经费。中期检查评价结果经市科技局汇总后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财政局作为项目后期补助经费拨付依据。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后期补助经费;对未通过中期检查或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停拨付项目后期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半年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项目后期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规定,承担项目经费监管的法人责任,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规范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负责人变故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过程监督。实现项目监理制,由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项目经费使用与结报、项目决算编报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切实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经费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规定,公开项目经费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企业承担的分期补助项目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按项目结束周期和《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丽科﹝2012﹞60号)进行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停止拨付项目后期补助经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项目,不予核定项目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规使用项目补助经费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具体措施有: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拨款、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补助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性质比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列入丽水市科研信用“黑名单”,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省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构成违纪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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