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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31
铜陵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铜陵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

铜陵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铜陵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我市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主要依托我市行业、技术领域中科研实力雄厚、特色优势明显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建立。鼓励市内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市重点实验室或市工程中心。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产业技术创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接受相关企业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利用市重点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培养科技人才和技术创新团队

  市工程中心主要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工程化验证环境,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实行开放服务,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铜陵市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市重点实验室与市工程中心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立项。

  第六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提出组建市重点实验室或市工程中心的申请,并填报《铜陵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或《铜陵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当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依托单位为在铜陵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认定。对通过评审的市重点实验室或市工程中心,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授牌。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中心评审认定条件:

  (一)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是在铜陵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由多个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依托单位在实验室、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面向学科发展,重点研究和解决对我市当前和长远经济发展带有方向性、基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主要任务明确,现有学科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

    (三)依托单位具备承担和完成科研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近三年在本研究开发方向上已承担国家、省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依托单位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凡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其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研究人员不低于30%。

  (五)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完备,能满足研究或开发需要且对外开放服务。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科研用房不低于 300平方米 。

    (六)依托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为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及后勤保障。依托单位是企业的,近三年累计产值应达到25000万元以上,年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八条  不受理与已建设项目重复或类似的项目申请。

 

第三章 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所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或市工程中心发展计划、目标和管理细则并组织落实。

   (二)为市重点实验室或市工程中心提供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选聘市重点实验室或市工程中心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解决;流动人员以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为纽带,吸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的经费管理可实行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也可在依托单位账户内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实验室、工程中心的日常工作。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应设立学术(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研究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相关技术咨询工作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市外委员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因故中止的,依托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研究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中止、撤销的,后续事项按照《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或市工程中心批准组建后,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其运行情况组织考核,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按不合格处理,取消市重点实验室或市工程中心资格。

  (一)学术委员会当年内不召开全体会议,发挥不了委员会作用的。

  (二)依托单位对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不支持,建设经费不到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

  (三)骨干成员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时增添新人的。

  (四)没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

  (五)年内无科研成果的。即:无专利申请或授权,无鉴定成果,无政府科技成果奖励,无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六)依托单位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批准组建后,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综合绩效考评(见考核评分表格,另制定)。考评主要内容:

  (一)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近期工作任务完成及建设目标实现情况;

  (二)实验室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承担科研任务、获奖、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情况;

  (三)运行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

  (四)仪器设备和实验用房配置与管理情况;

  (五)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为市重点实验室或市工程中心建设提供的支撑条件。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凡考评验收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或市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经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的给予重点支持:

  (一)优先支持市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申报的研发项目。

  (二)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和市工程中心的财政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完成后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铜陵市××重点实验室”、“铜陵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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