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铜陵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1-2]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战略和本市软课题研究项目。具体为:
(一)鼓励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对经认定、验收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项目资助。企业新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并有院士进站工作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40万元、2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助;自认定当年起,每次按规定复审合格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项目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资助。
3.对授权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资助专利权人10000元、1000元,其中发明专利通过实质性审查时先资助3000元,授权后再资助7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的,取得国际初审报告及书面意见时先资助专利申请人1万元,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再资助2万元(每项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且进入实质性审查比例达到30%以上的,奖励3万元。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项目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的专利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奖励。
5.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
6.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高新区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交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给上缴企业,20%用作孵化器的孵化资金。
8.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成果单位自行首次在我市开发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助。
9.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资助信息情报、咨询服务、检测检验服务和科技普及、科技惠民、项目管理、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0.对获得科技成果咨询、专利代理等资质在我市注册,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或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至20万元资助。
11.鼓励专利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达到400件以上或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达到700件以上或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2.对取得专利代理人、科技咨询师等技术经济人资质,并在铜陵服务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13.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县、区及社会力量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凡通过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科技孵化机构和能力建设;安排100万元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并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转移服务工作的,给予支持;安排40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新建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支持现有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提高能力和水平。
(二)人才扶持
14. 每年安排500万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铜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引进、培训、扶持以及相关项目。
15.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重点资助与铜陵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特色产业等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引进符合《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2009〕47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来铜定居并在铜购房的,经专家评审,属于科技领军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属于高新技术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属于专业骨干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符合上述相关文件规定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三个档次,并根据其实际工作月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皖江中心”柔性引进的科研人员扩大到硕士学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受中国科学院系统委派长期在“皖江中心”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且为国家相关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或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的科研管理人员,参照上述科技领军人才标准,按月给予购房补贴。
对“皖江中心”引进科研人员符合购房条件而没有在我市购置住房,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若个人在我市购房并开始享受购房补贴后,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对符合《关于印发铜陵市鼓励铜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铜办〔2011〕51号)规定的铜基新材料产业相关专业毕业生,与市内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签订5年服务协议,并在本地工作的学生,资助一半学费。
16.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每站3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生活补贴。
17.对企业引进的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发明专利能实施成果转化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5年每年2万元,共10万元奖励。
18.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国外技术及管理人才,对经过市外国专家局申报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按1:1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9.对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大学毕业生,与本市中小企业签定劳动合同3年以上,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凡在本市购房者,市财政按每套80平方米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县区财政和所在企业按市级补助标准1:0.5:0.5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
20.对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特支计划”,省“115”创业创新团队、“111”人才聚集工程,国家、省和市级专家等。
21.开展“铜陵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比活动,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10万元。每3年开展一次市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1155”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比活动。对评为市级拔尖人才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对评为学科带头人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8000元;对评为“1155”创新创业团队的,连续3年资助团队带头人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带头人助理每人每年3000元;对评为“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3000—5000元。
22.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领军人才可享受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市内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三)质量强市
23.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8万元奖励。
24.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2家企业)。
25.对主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奖励。
26.对新获国家级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7.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的AAAA、AAA和AA级确认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和5万元。
28.对通过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确认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29.对通过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实施商标战略
30.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和铜陵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不低于省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32.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范围,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五)铜陵市软课题研究资金
33.研究资金主要资助重点课题。重点课题主要资助市内外各高校、学会、协会、咨询机构等社会研究团体与市决策咨询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获得立项资助的课题项目,采取财政定额资助方式,重点课题资助分为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四个档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在支持方式上可采用竞争性机制,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1-2]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单位,根据各责任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专项资金,不得重新申报。
(二)审核。责任单位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对审核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必须予以公示。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支付资金。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政策,按企业属地和财税管理体制分级兑付。 [1-2]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和市委政研室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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