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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公司与中国移动公司铜陵市义安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56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法定代表···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156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路营业厅,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东村3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7.

经营者:D某某。

诉讼记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Z某某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X某某

书记员X某某(代)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盛蓝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是有关专利纠纷的诉讼。专利诉讼仅指对专利机关有关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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