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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富世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富世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2020年7月20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富世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粉。经查,山东某商贸有限公···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富世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7月20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富世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粉。经查,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面粉购自肥城市某面粉厂。因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涉案面粉的价格不仅明显低于正品“富世康”面粉的销售价格,甚至还低于出厂价格,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 23号)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认定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其行为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现存601袋标称“富世康”牌的面粉,并处15000元罚款。对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肥城市某面粉厂生产商标侵权商品线索,依法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启示】该案是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典型案例。《商标法》中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本案当事人虽提供了进货渠道,并经查证属实。但当事人明知其供货方并非“富世康”注册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生产商,仍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购进涉案商品,对知假售假具有明显故意,因此不能认定其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应按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法对其予以处罚。该案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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