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CHAIN OF CONFIDENC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CHAIN OF CONFIDENC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9565871号“CHAIN OF CONFID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964959号“信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10075号“信心纺织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61289号“CONFIDA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相关介绍;申请商标相关报道;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信息;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相关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复审中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CONFIDENCE”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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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9565871号“CHAIN OF CONFIDENCE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号:19565871,申请日期:2016-04-08,国际分类: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申请人: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