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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与“沙 SAND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SANDY”与“沙 SAND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29583号“SAN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7559号“沙 S···

“SANDY”与“沙 SAND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29583号“SAN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7559号“沙 S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28109号“SANDY 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69994号“S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84781号“SKAN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同时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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