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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9
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69600号“黎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69600号“黎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715号商标、第768312号商标、第591556号商标、第578421号商标、第3847457号商标、第25673645号商标、第57203501号商标、第57207005号商标近、第37912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六正处于撤三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0753”群组商品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四撤销决定书、“黎明”、“MORN”百度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放弃具体商品项目,故我局对本案予以正常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269600号“黎明”商标:

申请/注册号:6026960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02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矿井卷扬机(0730)、采矿机械(0730)、采矿用卡车碾磨机(0730)、工业用破碎机(0733)、工业用破碎机(0730)、石材加工机(0733)、粉碎机(0725)、粉碎机(0733)、粉碎机(0752)、粉碎机(0702)、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0730)、浮选机(0730)、磁选机(0730)、洗矿机(0730)、输送机(0734)、筛选机(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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