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叉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学霸1对1”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上海叉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学霸1对1”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12838号“学霸1对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66640号“新学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21495号“学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构成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的联系。另外,有包含“学霸”二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晒蓝图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考勤机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计数器、晒蓝图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数器、晒蓝图设备商品以外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计数器、晒蓝图设备商品以外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学霸1对1”整体使用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晒蓝图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4012838号“学霸1对1”商标:申请/注册号:24012838,申请日期:2017-05-08,国际分类:第09类-科学仪器,商标申请人:上海叉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