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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旭 交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07
重庆德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旭 交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57836号“德旭 交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

重庆德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旭 交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7836号“德旭 交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954811号“德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45731号“旭德XU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80567号“旭德x DE 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74899号“德旭斯DIGITALFO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80656号“旭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德旭”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文字“德旭”、“旭德”、“德旭斯”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57836号“德旭 交规”商标:

德旭交规    

申请/注册号:2425783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重庆德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距离记录仪(0910)、消防泵(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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