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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码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LC及图”商标申请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03
北京码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LC及图”商标申请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416347号“R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

北京码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LC及图”商标申请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16347号“R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不存在重叠领域,消费人群有着明显差异。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681041号"仁乐慈RLC及图"商标、第5780256号"RI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1、申请商标档案;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3、引证商标档案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外文"RLC",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外文"RLC"、引证商标二"RIC"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16347号“RLC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1634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3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码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会计(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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