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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库布其绿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沙漠绿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1
鄂尔多斯市库布其绿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沙漠绿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72647号“沙漠绿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

鄂尔多斯市库布其绿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沙漠绿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72647号“沙漠绿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23063号“沙漠绿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3865号“沙漠绿洲DESER OAS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85791号“沙漠绿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09236号“沙漠绿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蛋糕、食用面粉、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沙漠绿谷”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沙漠绿洲”、引证商标三“沙漠绿洲”及引证商标四“沙漠绿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72647号“沙漠绿谷”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7264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库布其绿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荞麦面粉(3008)、谷粉(3008)、去壳大麦(3008)、燕麦食品(3006)、食用豆粉(3008)、人食用的去壳谷物(3008)、八宝饭(3007)、蜂蜜(3005)、面粉(3008)、加工过的藜麦(3008)、玉米(磨过的)(3008)、谷类制品(3008)、去壳大米(3008)、米(3008)、干面条(3009)、蛋糕粉(3008)、大麦粗粉(3008)、西米(3008)、加工过的高粱(3008)、元宵(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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