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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90FU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90FU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06511号“90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98220号“Funs”商标、第8717023号“···

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90FU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06511号“90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98220号“Funs”商标、第8717023号“Fun”商标、第16832552号“FUN及图”商标、第16880346A号“FUN及图”商标、第19370556号“FUN转角及图”商标、第21221526号“街FUN”商标、第22530524号“funs购”商标、第23014859号“文艺FUN及图”商标、第4506720号“FUN”商标、第4342555号“弈方多媒体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七、八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取得很好的成绩。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获奖情况;宣传材料;销售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部分驳回。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六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06511号“90FUN”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065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户外广告(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进出口代理(3503)、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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