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次元C站”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次元C站”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99211号“次元C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46277号“次元文化盛典”(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次元”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次元”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9211号“次元C站”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992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娱乐设施(4105)、电视文娱节目(4105)、演出制作(4105)、培训(4101)、组织表演(演出)(4102)、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4105)、组织教育或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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