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60681图形与“栗康源likangyuan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1
第22960681图形与“栗康源likangyuan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60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32539号图形商标、第8240883号“栗康源likangyuan及图”商标、第18249595号“科品及图”商标、第20134150号图形商标、第13082252号“Kaix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它商标详情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四及引证商标二、三、五中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