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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12776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03
第24212776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12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51678号图形商标(以···

第24212776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2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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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516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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