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老爷车创造有限公司 “XIAORTRO及图”商标注册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香港老爷车创造有限公司 “XIAORTR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15912789号“XIAORTRO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995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6月0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889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2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9328号“老爷车LAO YE C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9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28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一的商标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合法权利。三、原异议人一的商标在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案件中均受到了保护。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一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原异议人一获得的荣誉证书;
2、商标注册资料;
3、行政处罚书、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
原异议人二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789734号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二在先商业利益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著作权,并构成对原异议人二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信原则,并带有欺骗性,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二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原异议人二店铺照片;
2、原异议人二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3、原异议人二产品照片;
4、原异议人二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资料;
5、原异议人二产品销量统计调查信息证明等。
申请人异议答辩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一、二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一、二的异议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XIAORTR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一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9280号“图形”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的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相近,故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二香港老爷车创建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9734号“图形”、第1034494号“DE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5912789号 “XIAORTR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的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一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主要意见及证据同其向商标局提交的异议理由及证据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一、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原异议人一的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
3、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9280号“图形”等系列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该决定中含有 “等系列商标”的文字,原异议人一在异议理由中援引了五个引证商标,由此可以证明商标局是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的五个引证商标进行了近似性比较。
4、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1254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定原异议人一的引证商标三在服装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异议不予注册决定书及原异议人一的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考虑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异同,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本案被异议商标由“XIAORTRO及图”构成。其中“XIAORTRO”经过一定设计与图形相结合后,整体表现形式为一辆老式汽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整体外观相近,易给相关公众留下相同的识记印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且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一住所地均为中国香港九龙地区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市场实际情形、商标的知名度等相关因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原异议人一或与原异议人一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原异议人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5912789号“XIAORTR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5912789 商标申请日期:2014-12-1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5-11-27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香港老爷车创造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裤子(2501)、服装(2503)、服装(2501)、衬衫(2501)、服装(2505)、外套(2501)、服装(2502)、夹克(服装)(2501)、T恤衫(2501)、鞋(脚上的穿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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