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重庆超艺异型标准件厂第62213564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3
重庆超艺异型标准件厂第62213564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3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9···

重庆超艺异型标准件厂第62213564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3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91272号商标、第4147099号商标、第151345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设计理念、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13564号图形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继电器(电); 恒温器; 熔丝; 方铅晶体(检波器); 电位器; 逆变器(电); 电阻器; 电开关; 调压器; 电枢(电),类似群0913;

申请/注册号62213564 申请日期2022年01月18日 国际分类9

申请人名称:重庆超艺异型标准件厂,申请人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3-2-3-1号

上一篇:第23513144号“南苑百草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下一篇:第62457026号“兄弟香辣蟹 XIONGDIXIANGLAXI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