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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二吃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爱吃兄AICHIXI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乐清市二吃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爱吃兄AICHIXIONG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对第19757774号“爱吃兄AICHI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

乐清市二吃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爱吃兄AICHIXIONG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对第19757774号“爱吃兄AICHI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38460号“大吃兄”商标、第20681647号“吃兄”商标、第18684107号“大吃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甜食、蜂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谷粉、锅巴、调味品”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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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三件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0类咖啡、糖、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截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按照申请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首先,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相对于本案争议商标而言,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先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其次,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存在权利冲突之理由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甜食、谷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咖啡、糖、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9757774号“爱吃兄AICHIXIO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9757774 商标申请日期:2016-04-25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7-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6-14 专用权期限:2017-06-14至2027-06-13

申请人:乐清市二吃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锅巴(3010)、甜食(3004)、谷类制品(3008)、咖啡(3001)、谷粉(3008)、糕点(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甜食(3006)、蜂蜜(3005)、茶(3002)、调味品(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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