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富力悦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富力悦心ACCELERATE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威海富力悦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富力悦心ACCELERATE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对第19742638号“富力悦心ACCELERAT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房地产企业之一,申请人“富力”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密切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57483号“富力FU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的“富力”商标早在2008年即被认定为第38类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同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争议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当注册行为。争议商标带有明显的欺骗性,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其质量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报道资料;2、申请人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相关证据;3、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房地产企业,被申请人主要经营范围为食品类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二者实际经营范围并不存在任何冲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也无任何抢注恶意,争议商标并不构成对“富力”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进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企业字号一致,经过使用宣传,二者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建立了稳定的消费群体,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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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介绍资料;2、被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3、被申请人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罐头、冷冻水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水果色拉、果冻、加工过的坚果、无花果干(干制水果)”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冷冻水果、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截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冷冻水果、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汉字“富力悦心”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汉字“富力”,争议商标整体并未与之形成其他区分性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同时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是,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争议商标指定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富力”商标、字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证据不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亦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虽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9742638号“富力悦心ACCELERAT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9742638 商标申请日期:2016-04-25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7-05-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21 专用权期限:2017-08-21至2027-08-20
申请人:威海富力悦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