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丽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及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
(二)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
(三)对重点实验室开展的科技项目给予择优支持;
(四)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要依托其所在单位。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审核、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
(四)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必需的资金和物资,保障重点实验室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等。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
(一)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市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为主开展创新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三)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四)向依托单位和市科技局上报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建设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发展的生态工业五大主导产业集群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重点向科创走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科技创新高地倾斜。加大市级重点实验室在企业建设布局的力度。
第七条 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采用多元投入、多点依托等方式共同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学科发展前沿或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研究,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相关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有前瞻性;
(二)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科研用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800万元以上;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8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四)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五)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认定,可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和培育名单。
第十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丽水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依托单位要为市级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市级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至7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六条 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市级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各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在市级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重点实验室,每两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按政策给予绩效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直接确认为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