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457026号“兄弟香辣蟹 XIONGDIXIANGLAXI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3
第62457026号“兄弟香辣蟹 XIONGDIXIANGLAXI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7026号“兄弟香辣蟹 XIONGDIXIANGLAX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57052号商标、第15328236号商标、第14509221号商标、第15587154号商标、第11767926号商标、第26854462号商标、第61278501号商标、第56619443号商标、第53388273号商标、第55251303号商标、第60597165号商标、第55438364号商标、第62114240号商标、第61262391号商标、第60979511号商标、第17672895号商标、第61019202号商标、第49873778号商标、第13826321号商标、第59036585号商标、第21185975号商标、第137066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十七、十八、二十正处于驳回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九、十一至十三仍为在先注册、申请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十、十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经我局决定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至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二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至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至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至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至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57026号“兄弟香辣蟹 XIONGDIXIANGLAXIE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餐馆; 酒吧服务; 咖啡馆; 饭店食宿服务; 食物雕刻; 茶馆; 流动饮食供应;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烹饪设备出租,类似群:4301;4302;4306;
申请/注册号:62457026,申请日期:2022年01月28日,国际分类:43
申请人名称:周海亮,申请人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周宅村路南片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