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技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丽水市科技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管理服务的需求,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2号)、《丽水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丽购服联席会议〔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科技创新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丽水市科学技术局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市科技局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第二章 购买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可作为服务承接主体。
第五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具体购买服务项目时,由市科技局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科技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下列事项可以纳入《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科技培训、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技术服务、科技交流与合作辅助性服务、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创业孵化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诉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行业调查和规划编制、统计分析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技术性服务。科技评审评估服务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科技重大战略、政策和项目指南研究、会议展览、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后勤、租赁、维修保养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
第三章 购买组织程序和资金支付
第七条 市科技局政府购买服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计划。市科技局购买服务责任处室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年度工作实际等,提出购买需求,报办公室(计划处)汇总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随同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主动在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市科技局购买服务责任处室负责具体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与购买方式确定后,市科技局在发布中标或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支出的,由市科技局依据购买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第四章 购买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购买服务责任处室要按照职能分工,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市科技局办公室(计划处)要加强对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第十条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市科技局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具体绩效评价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信息,做到信息透明化,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2号) 、《丽水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丽购服联席会议〔20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