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C酒业有限公司“Koncho&Co.及图”与“OSBORNE 10RF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
JSC酒业有限公司“Koncho&Co.及图”与“OSBORNE 10RF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91963号“Koncho&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显著性较弱,其文字部分为显著部分,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65555号“OSBORNE 10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Koncho&Co.”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亦有英文及图形组成,且两商标英文部分整体无固定含义,以我国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图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视觉效果、设计风格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于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91963号“Koncho&C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9196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5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JSC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