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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客观评价项目的执行效果,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提高科技投入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8〕299号)、《丽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客观评价项目的执行效果,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提高科技投入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8〕299号)、《丽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丽科〔2017〕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监理是指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作为独立的科技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分期补助数额较大的市级以及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监理范围的项目,不再进行年度中期检查评估,市科技局可视情况抽查监理单位尽责情况。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第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由市科技局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4〕162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监理工作实际需要遴选确定。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及以上重点科技中介机构,信誉良好;

(二)具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在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或中级职称人员占60%以上,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具备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四)与被监理对象无利益关系。

第六条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省、市的相关科技政策和科技项目管理流程;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科技项目管理知识;

(三)掌握财会、技术、科技项目管理、投资分析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四)具有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断能力;

(五)诚信、公正、品行端正。

第三章 监理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项目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监理委托书以及本办法。

第七条  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三)项目合同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水平与实施情况(包括科研任务执行情况、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等);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措施。

第八条  监理工作主要采取现场监理和书面监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监理单位按项目实施计划对承担单位报送的监理材料进行审核,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监理意见。

第九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

(一)市科技局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书,并书面通知被监理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工作计划,并报市科技局审核;

(三)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计划,实施全程监理,每年定期出具2次监理报告,提出监理意见,有必要时,还应不定期出具监理报告;

(四)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总结;

(五)市科技局和被监理方对监理工作进行评价。

(六)市科技局对项目监理结论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监理意见分为建议继续执行、建议限期整改和建议终止执行三种类型。

凡按计划履行合同,项目进展顺利的,可出具“建议继续执行”的监理意见;凡未能按原计划履行合同,但整改后还能继续完成计划的,可出具“建议限期整改”的监理意见;凡已无法履行合同书或在项目实施中有严重的违约、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可出具“建议终止执行”的监理意见。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确定监理项目和监理单位,签订项目监理委托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理方;

(二)审核项目监理计划,明确项目监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协调项目监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综合监理意见等有关情况,监督、检查、评价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五)评估监理方监理工作的情况,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委托监理方项目监理工作的依据;

(六)按监理委托书的约定向监理单位支付项目监理费。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编制监理计划: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监理委托书,编制监理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市科技局。

(二)项目进度管理:实施监理项目进度检查,进行项目实施过程的动态管理、进度分析和调整,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当进度工作内容严重偏离计划或不能按期完成时,监理方应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承担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并报告市科技局。

(三)项目资金监督:审核被监理方经费决算,检查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财政科技经费拨付意见,并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不可抗力对项目的影响等重要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五)项目目标管理:在验收前对项目取得的技术、经济数据进行客观评价和确认,并出具最终监理报告。

(六)监理文档管理:对项目监理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监理单位向市科技局移交全部监理文档。

(七)服务及保密: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全面的项目监理咨询服务,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八)监理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并依据科学的方法,客观、公正行使监理职责,保证监理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九)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任务委托后,有依据委托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理职责的权利。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接受市科技局和监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权对监理意见提出解释;

(四)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监理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五)对监理单位违反纪律的行为有权向市科技局反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中立的立场,廉洁自律。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根据情况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减扣或追回项目监理经费、终止监理委托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一)未经市科技局书面许可转让监理业务的;

(二)监理人员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有利益关系的;

(三)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四)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要求承担单位提供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等从而增加承担单位负担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公开和泄露有关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根据情况相应给予纪律处分。

(一)干预正常的项目监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警告,对于警告后仍不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市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缴已拨款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一)不配合项目监理工作的;

(二)无故阻挠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无理由拒绝或不按监理计划提交有关材料,不参加监理活动;

(四)严重弄虚作假,掩盖项目执行情况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出现其他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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