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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丽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深化···

丽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丽水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丽科〔2004〕30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局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在规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五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公开行政制度。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为基础,以项目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市级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实现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责任,确保管理规范有序。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科研信用标准和科研信用评价体系; 

  2.健全科技项目管理咨询专家库,审聘项目专家组; 

  3.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监督检查或评估,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加强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4.加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专项经费; 

  5.组织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的统计工作,加强科技统计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 

  6.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2.严格规范行使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3.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4.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稳定性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加强项目实施的动态评估,对违规行为及时作出整改; 

  5.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体系重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合理配置公共科技资源,组织或引导各创新主体加强创新活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现阶段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由创新研发支持、技术创新引导、创新条件建设3个一级计划组成。 

  第九条  创新研发支持计划由重点研发计划、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3个二级计划组成,主要通过竞争性方式支持。 

  重点研发计划,通过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实施,支持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行业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应用。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通过一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和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支持公益技术领域的应用研究与成果推广。 

  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 

  第十条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由创新主体培育、创新投入和成果转化引导、政策性引导3个二级计划组成,主要通过以奖代补和普惠性方式支持。 

  创新主体培育,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培育。 

  创新投入和成果转化引导,主要支持技术交易奖励、科技金融结合、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 

  政策性引导,主要支持科学技术奖励、科技特派员、创新券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上级项目配套等。 

  第十一条  创新条件建设计划由科技管理服务平台、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2个二级计划组成,主要通过竞争性和稳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支持。 

  科技管理与服务平台,主要支持国家大院名校丽水产业科技服务中心、网上技术市场、丽水市网络图书馆、丽水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等面向科技管理服务对象的基础条件建设和防震减灾“3+1”体系建设。 

  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主要支持市级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和载体,以及各类国家和省级创新集聚、研发、服务平台和创业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体系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创新驱动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计划的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以及新计划的设立,应当组织起草建议草案,报市科技局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建议草案应当充分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各计划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实施的宗旨和目标; 

  (二)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包括管理方式、扶持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项目的组织方式,包括申报指南和要求、评审和立项程序; 

  (四)政策及经费的支持方式和来源,经费使用范围及管理要求; 

  (五)实施绩效跟踪与评估的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与有关业务处室共同负责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协议,约定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受托机构应当做到: 

  (一)只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接受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三)不得利用受托的工作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环节:科技需求征集、发布指南(通知)、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方向和科技发展规划开展科技需求调研,研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依托独立法人单位申请; 

  (二)申请人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单位是企业的,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鼓励产学研联合申请项目,联合申报的,应当就资金投入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达成约定。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或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得用类似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除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外,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研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允许同时在研2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在指南编制、项目评审、执行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科技项目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职责和义务,必要时可针对特定技术领域和专项成立咨询专家组。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三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即专家评审、项目初审、联合审查和立项决策。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能力、项目的市场前景、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价。 

  项目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查,经专家现场考察论证,提出立项和经费资助建议; 

  联合审查主要对项目初审提出的推荐立项和经费资助建议方案进行审议; 

  立项决策主要根据专家评审、项目初审和联合审查的意见,对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方案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  经局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以及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排除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项目立项及经费补助文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对于符合项目立项要求当年未立项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纳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可在次年统筹安排项目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要求开展研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约定项目实施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任务,明确科研成果提供形式和经费预算来源,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有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牵头单位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应与参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企业承担项目的,必须明确由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承担。 

  根据实施绩效进行奖励补助的项目,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补助强度和使用范围或对具备条件的特定对象实行定额奖补的项目,可不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各方职责: 

  (一)市科技局(甲方)职责。按合同规定及时下拨经费,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职责。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三)归口管理单位(丙方)职责。按合同约定落实配套或自筹经费,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进度开展项目相关研发和建设工作,协助或自行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督促和指导做好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和使用、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受托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结题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市科技局协调解决。 

  项目推荐的县(市、区)科技局及开发区、高校、研究院所、市属医疗机构的科研开发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变更事项 

  1.项目实施过程中,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可申请延期,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 

  2.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前3名视为主要成员)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 

  3.项目实施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参与单位; 

  4.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工商变更; 

  5.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包括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合作费以外其它科目的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 

  6.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对目标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进行调整。确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项目变更程序申请办理。 

  (二)项目变更程序。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办公室(计划处)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在项目实施期外提出申请的,市科技局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终止实施的申请。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1.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2.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3.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申请终止实施的程序。需要终止或撤销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办公室(计划处)审核后报局办公会议审批。同意终止或撤销执行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市科技局应当采取中期检查、实地抽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发现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视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实施的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撤销项目立项,强制终止项目实施的意见,并视情况追缴全部或未使用财政资金。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 

  (三)无特殊原因逾期1年以上不申请验收、结题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四)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 

  (五)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在组织项目监督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市科技局对照合同进度要求,研究提出项目分年度拨款安排建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取消项目分年度拨款: 

  (一)项目未按合同约定计划进度实施的; 

  (二)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未落实约定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 

  的。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结题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科技成果、应用绩效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已完成合同任务的,有义务报告项目实施绩效的跟踪调查。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对科技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绩效评估、结题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支持强度较小或自筹经费的科技项目可委托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结题验收。 

  市科技局每年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验收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限额申报指标调整和新申报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验收结题率高于80%的,增加限额申报指标;验收结题率低于80%或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减少限额申报指标,情节严重的,不予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对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丽水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丽科〔2004〕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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