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5
铜陵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新形势,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大幅度增加我市专利拥有量,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自主创新与城市经济转型。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专利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专项工作经费。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五条 凡涉及专利申请资助与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专利,应无专利纠纷。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六条 凡本市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国内外专利,均可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1、国内专利:发明每件资助8000元,受理时资助5000元、授权时再资助3000元(以奖代补),实用新型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000元;
2、国外专利:申请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的发明每件资助40000元,实用新型资助10000元、外观设计每件资助5000元;
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明每件资助10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均资助3000元。
3、申请中国专利的按照第1项只享受一次资助;同一专利向多个国家申请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的申请费,最高资助额度为40000元。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办理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铜陵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
4、单位须提交有效资质证件及其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5、个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发明专利授权时,单位或个人办理再资助部分时,须提交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铜陵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外国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
4、单位须提交有效资质证件及其复印件;
5、个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三章 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九条 凡本市企业实施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是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有效专利,可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条 申请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铜陵市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果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的有效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
3、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4、单位有效资质证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单位,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市专利管理局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经济效益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择优资助。
第四章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
第十二条 凡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单位,开展对本单位经济发展或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专利战略研究项目,可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写《铜陵市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申请表》;
2、 应提交专利战略研究计划,包括开题报告、工作进度、研究人员名单、协作单位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专利管理局根据申请专利战略研究资助单位提交的课题研究材料,结合全市科技、经济、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择优资助。
第五章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专利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利执法、宣传培训、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利工作奖励等。专利专项工作经费由市专利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按专利专项资金总额具体核定。
第十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每年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数额内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市专利管理局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进行联合审批,并开具《专利资助资金支取单》,经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申请单位须开具收款收据)。
第十九条 市专利局每年底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当年专利工作情况预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获得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弥补申请专利时发生的费用,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本市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获得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冲减相关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利产业化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将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作为资本公积金(或事业基金)处理。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上缴财政,并取消今后资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利产业化项目及专利战略研究资助资金,必须用于该专利产业化项目及该专利战略项目研究,不得挪用,并于每年12月底前,由获准专利资助单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情况书面报铜陵市专利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铜科[2003]54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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