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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军与铜陵江威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绍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江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陈绍军与被上诉人铜陵江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绍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江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陈绍军与被上诉人铜陵江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绍军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绍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绍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上诉人陈绍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玲  梅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知识产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创新发展,只有逗号,没有句号。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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