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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营造公司诉南京路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发布日期:-相关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相关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69-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肥市,上诉人住所地及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地都在铜陵市;请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诉称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故案由应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该案件应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实

 

审判员夏传国

 

代理审判员戴良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昂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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