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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门大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村口大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7
这门大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村口大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6744号“村口大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这门大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村口大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6744号“村口大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16155号“村口大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相同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66744号“村口大树”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啤酒; 汽水; 果汁冰水(饮料); 无酒精饮料; 纯净水(饮料); 无酒精果汁; 植物饮料; 带果肉果汁饮料; 茶味非酒精饮料; 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

类似群 3201;3202;3203;   申请/注册号 62766744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2日 国际分类 32

申请人名称(中文) 这门大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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