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万象会计师事务所“万象弘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7
信阳万象会计师事务所“万象弘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6118号“万象弘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52175号“万象荣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整体已形成区别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万象”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首都,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整体未形成区别与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76118号“万象弘辉”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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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4;3506;3507;
申请/注册号 62976118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02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信阳万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南省信阳市金杯财富大厦B座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