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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富莱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富莱施环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淄博富莱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富莱施环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1785号“富莱施环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

淄博富莱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富莱施环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1785号“富莱施环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1715号“F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中含有“环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01785号“富莱施环保”商标:

申请/注册号:62801785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3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淄博富莱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净化剂(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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