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玛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三颗优”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湖北佳玛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三颗优”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7263号“三颗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15241号“三蝌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22079号“三蝌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杀虫剂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067263号“三颗优”商标:
申请/注册号:62067263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1 国际分类:1类 化学原料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北佳玛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土壤调节制剂(0109)、氮肥(0109)、肥料制剂(0109)、植物生长调节剂(0109)、鱼粉肥料(0109)、有机沼渣(肥料)(0109)、化学肥料(0109)、海藻(肥料)(0109)、动物肥料(0109)、植物肥料(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