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第62940848号“JELL-O”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第62940848号“JELL-O”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40848号“JEL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078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3425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差异明显,不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第57738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第37705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