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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7
“行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48852号【整流用电力装置; 半导体; 】“行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324272号【电···

“行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48852号【整流用电力装置; 半导体; 】“行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324272号【电缆连接套筒; 磁线; 电缆包皮层;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电缆; 电线; 电线识别包层; 绝缘铜线; 纤维光缆; 】“行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4758215号【车辆用蓄电池; 蓄电池; 蓄电瓶; 电池充电器; 太阳能电池; 照明用电池; 电池铅板; 电器接插件; 母线槽; 手电筒电池; 】“远.行YUAN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纤维光缆;光缆;变压器;导管(电);配电设备;电力转换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母线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行远”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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