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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君堂”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7
“居君堂”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91769号【商业企业迁移; 会计; 人员招收; 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 寻找赞助; 】“居君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

“居君堂”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91769号【商业企业迁移; 会计; 人员招收; 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 寻找赞助; 】“居君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45964号【市场营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替他人推销; 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进出口代理; 】“君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业询价”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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