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蒂斯特家具有限公司“安蒂斯特”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山东安蒂斯特家具有限公司“安蒂斯特”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25322号“安蒂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21379号“安蒂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61682号“安利斯特AMERI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安蒂斯特”与引证商标一“安蒂斯”、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安利斯特”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家具门、室内百叶帘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垫枕、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窗户附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于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4825322号“安蒂斯特”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2532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6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山东安蒂斯特家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床(2001)、室内百叶帘(2014)、沙发(2001)、木制家具隔板(2012)、椅子(座椅)(2001)、家具门(2012)、桌子(2001)、软垫(2013)、搁板置物架(2001)、家具(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