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42408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2
第24142408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42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47282号图形商标、第7669069号“小诸头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存在地域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一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玉米花等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锅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4240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424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陈丹
商品/服务项目:粽子(3007)、糕点(3006)、蛋糕(3006)、龟苓膏(3005)、玉米花(3010)、蜂蜜(3005)、月饼(3006)、方便面(3009)、甜食(3006)、茶(3002)、甜食(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