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峰电子有限公司 第2447434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2
深圳市锦峰电子有限公司 第2447434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74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42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存在地域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机、移动电话、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话机、电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74347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7434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深圳市锦峰电子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