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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92443号“VOGUEme”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1
第24492443号“VOGUEme”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492443号“VOGU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56907号“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第24492443号“VOGUEme”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92443号“VOGU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56907号“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37200号“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78467号“V蜜国际 Vogue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5963号“时尚经典vogue class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和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三和四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申请人在先注册证明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和四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和四显著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所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介绍国家商标申请情况,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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