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木堂”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4
“润木堂”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31213号“润木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79931号“润木”商标、第15457509号“润木”商标、第15457613号“润木Run Mu及图”商标、第15457511号“润木Run M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润木堂”与引证商标一、二“润木”、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文字“润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果汁、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