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翠绿首饰股份有限公司“翠绿 FINE GOL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深圳市翠绿首饰股份有限公司“翠绿 FINE GOL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408717号“翠绿 FINE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复审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6745935号“奥线文化 0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76841号“绿翠山庄 LVCUISHAN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商标局引证的第7845779号“翠绿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92047号“翠绿首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47867号“翠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66707号“翠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将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六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