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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飞虎FEIH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飞虎FEIH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2850295号“飞虎FEI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飞虎FEIH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0295号“飞虎FEI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137579A号“飞虎”商标、第7011911号“FLYTIGER及图”商标、第4825195号“FEIH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思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企业简介及典型客户说明;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相关证书复印件;

  4、公司相关软件著作权、专利及授权号清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申请/注册号:2285029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2-17 申请人: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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